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你了解吗?

时间: 2019-11-25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BoBo 点击:
商标侵权和法律责任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传统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在于确保消费者能够将注册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
        商标侵权和法律责任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传统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重点在于确保消费者能够将注册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正确地联系在一起,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关于法律责任,一方面,商标侵权行为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导致其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下降于此,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上当受骗,因此也损害了公共利益,故侵权者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假冒商标行为还会导致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如果在法院下达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那么停止侵权将是法院要求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无论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何,都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如某商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一批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服装,商场出售这批服装的行为仍然构成对商标权的直接侵权。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款用语可以推出:缺乏主观过错而直接侵权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其次,如果侵权人有主观过错,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利用了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所产生的商誉,则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63条规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积累商誉。如果商标在注册后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则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不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也不涉及不正当地利用商誉和给商标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商标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
       《商标法》第6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是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言的。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尽管《商标法》第13条提供了特殊保护,但保护力度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仍然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商标侵权同时会使消费者受骗上当,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侵权人除了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商标法》第60条规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第214条和第215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司法解释》)第1条
 
        以下两种情形规定为“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以下两种情形解释为“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事司法解释》,“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被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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