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和审查流程

时间: 2019-12-03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BoBo 点击:
商标注册无论是关于申请文件还是审查,都需要一定的程序,而且需要注意流程的细节,这样才能保证在申请的过程中最大化的节省时间与
       商标注册无论是关于申请文件还是审查,都需要一定的程序,而且需要注意流程的细节,这样才能保证在申请的过程中最大化的节省时间与精力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1.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于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2.提交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申请人还应提交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例如,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和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申请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书和图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分类申请原则,以及是否缴纳了申请费等。如果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了形式问题,会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加以补正。
 
2.实质审查

       商标局经过形式审查未发现问题的,即会决定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同时进人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和部分相对理由。由于相对理由涉及他人的权利,在他人未提出异议之前,商标局只可能对于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误导性地使用地理标志进行审查。
 
3.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和复审

       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即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局会在其官方刊物《商标公告》上公布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号等信息。
 

       但初步审定并公告并不等同于对商标进行核准注册,申请人也并不因此而取得商标权。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公共利益,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即认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禁止特定内容违法的商标注册)、第11条(禁止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和第12条(禁止特定三维标志注册),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存在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即认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和其他关系人抢注)、第16条(禁止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第30条《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准册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31条(先申请原则),种第32条(禁止商标注册损害其他在先权利,禁止抢注特定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后,会将副本送交商标申请人,也即被异议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在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测查、检实之后,商标局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如果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异议人为第三人。如果被异议人(商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法院起诉的,上述决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商标局作出了准予注册的决定,就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核准注册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如果公告期届满而无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即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
 

       一旦有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即商标局最长需要18个月才能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异议程序故意拖延竞争对手商标注册的时间,《商标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经过异议程序而由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的商标而言,自该商标3个月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之日止的这段时间,虽然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因商标尚未在《商标公告》上进行注册公告,他人无从得知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段时间内的上述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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