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管辖与时效是什么?

时间: 2021-02-24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在对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管辖对于原告而言是很重要的因素,因为适当的管辖地不但可以节省原告的旅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
       在对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诉讼管辖对于原告而言是很重要的因素,因为适当的管辖地不但可以节省原告的旅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还可能对日后的执行较为有利。与其他侵权诉讼相比,知识产权诉讼无论在地域管辖还是级别管辖方面都有一些特殊之处。
 
     《民事诉讼法》第28条确定的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共同诉讼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诉讼的,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专利权民事纠纷,如果制造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则销售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情况,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样一来,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规则,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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