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其二】新颖性

时间: 2021-03-16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中,新颖性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未曾公开且不存在抵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未曾公开且不存在抵触申请,而创造性和实用性是专门针对技术特征的:前者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智力创造水准,后者要求其可稳定的重复实施。
 

 —— 新颖性 —— 

 
       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二是不存在抵触申请。专利权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赋予发明人专利权再来保障其获得经济回报,以换区放任将新技术公之于众,并鼓励更多人投身创造发明活动。如果一项方案早已为人们数值,根本就不需要通过给予任何人垄断权来换取其公开。而拿已经被人们利用的公知技术去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哈,就意味着在没有对社会贡献出任何新技术的情况下,将已处在公有领域的技术纳入自己的垄断范围。这不但无法起到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的积极作用,还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

 


 

       1、新颖性与现有技术 
 
       发明创造的“新”是相对于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的现有技术而言的。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与专利申请日之前现有的技术相同,则该发明创造就没有新颖性。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专利法上,有3种行为会导致技术被公开,成为可以为公众所获得的现有技术。
 
      (1)书面公开
 
       如果在申请日之前有同样的技术在国内外以书面方式公开过,这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被认为已经公开,成为现有技术。
 
      (2)使用公开
 
       如果同样的技术在国内外曾经被公开使用过,则这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会被认为构成现有技术,在后申请就不具有新颖性了。
 
      (3)其他方式公开
 
       除了书面公开和使用公开之外,口头交谈、讲演、报告、发言、授课等公开方式如果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也会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公开”并不意味着“人数众多”,也不意味着必须有大量相关产品对外销售。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与实际人数和产品数量无关,它仅仅是指技术方案脱离了“秘密状态”,公众有获知的可能性。
 
        2、对是否属于现有技术的判断 

       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并未在申请日之前以任何方式公开过其技术方案,使之为公众所知,则在判断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就必须将其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两者在技术领域、所解决得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现有技术,没有新颖性。
 
         3、新颖性与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比如:甲于2016年1月向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乙出于巧合完成了和甲同样的发明,并于2017年1月向专利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甲的文件申请于2017年3月由专利局公布。对于乙的申请而言,甲的申请就构成了抵触申请。由于甲的申请文件于2017年3月才向社会公布,因此,在乙的申请日之前,甲的申请专利技术仍然处于保密状态,并不构成现有技术。也就是说,乙的技术在其申请日与现有技术相比仍然是新的。但是“一项技术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所以为了避免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重复授权,《专利法》将抵触申请规定为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况。因此,乙无法获得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前后两次内容相同的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
 
        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技术一旦被某种方式公开后,就构成了现有技术,不再具有新颖性。但为了鼓励申请人在国际与国内进行技术交流,以防止因为他人的失约或欺诈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害,《专利法》第24条规定:在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以下导致被申请的技术公开的情形之一的,该技术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或合同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对外公开,也包括他人利用威胁、欺诈或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申请人处得知发明创造内容后造成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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