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二)

时间: 2021-03-18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所谓先用权人,即是 指在他人申请之日以前,就已经使用了相同的方法、制造出了相同的产品;或者是已经做好

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所谓“先用权人”,即是指在他人申请之日以前,就已经使用了相同的方法、制造出了相同的产品;或者是已经做好了制造或使用的不要准备的人。就是先用权人。
 

       有时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巧合完成了相同的发明创造或设计,其中一人可能出于某种考虑并未申请专利,而是直接开始制造产品、使用方法或进行投资,准备加以制造或使用;而另一人选择申请专利权,此人获得授权之后,即享有了对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对专利方法的使用。这样一来的话,就对先前选择开始制造产品的人部分公平。特别是当其已为了制造产品而开始投入了大量的经济与人力之后。
 
       为此《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当然违法获取的他人发明创造的行为是绝对不可以成为进行先用权抗辩的基础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对此明确规定了:被诉侵权人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他人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先用”是指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使用。也只有不公开的“先用”,在后的申请才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法》第69条中先用权人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规定才有意义;同时,先用权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实际制造了日后他人取得了专利权的产品或使用了日后他人取得专利权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必要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先用权人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条例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原材料,就属于“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如果在他人的申请日之后才开始制造产品、使用方法或做好准备的话,则不能取得先用权。所谓的“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如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十分重要,其直接与自身的利益挂钩。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可免费在线咨询我们的专利权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专利工程师到您公司详谈,我们的知识产权顾问将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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