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对比原则(二)基本概念的明晰

时间: 2021-05-06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设计要素 设计要素即构 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

       一、设计要素
 

       设计要素即“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且“外观设计要素,即形状、图案、色彩是相互依存的,有时其界限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多种色块的搭配即成图案”。由此可以看出,“设计要素”指的是组成外观设计的基本单元,即某种形状、图案或色彩。
 
       二、设计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虽然未曾直接就“设计特征”进行规定,但明确了“现有设计特征”的概念与其“设计要素”的关系,即“。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件产品的某一设计特征可能由若干设计要素所组成,后者的集合达到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程度时,形成我们实践中据以分析对比的一个设计特征,即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也就是说,设计要素和设计特诊是平行的概念。
 
       世界上《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也从另外一个维度展示了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该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列出了两种能够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设计特征,即“(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分相对于其他部位;(2)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上述这两种设计特征即是常说的“设计要点”和“设计要部”,这两点均属于设计特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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