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审查(1)

时间: 2021-07-21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名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类的确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时,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名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一.概述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受产品范围的限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同一类别的产品上使用其外观设计,无权禁止他人在受保护的产品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首先应当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如果不属于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则不能进行比较,更不能进行侵权判断。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或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侵权审查环节的相同和近似产品的认定标准,与新颖性审查环节的“相同或近近似种类产品”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一致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确认和保护都与产品密切结合,保护范围产品类别的限制,判断相近时要考虑产品的类别。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解释是“对于专利权人来讲,更重要的是获得市场的独占垄断权利,因此为了获得更大市场份额,通常情况下只有相同类别的产品才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同类侵权产品才有可能挤占专利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更注重领域的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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