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中“功能性/装饰性设计特征”的含义

时间: 2021-12-03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中有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11条中有“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的用语,其含义应该是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在判定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而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应当不予考虑
 
        而对于何为“功能性设计特征”何为“装饰性设计特征”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进而对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2015)中的相关论述全面而精彩。原文引述如下:



        本院认为,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起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特征。通常情况下,设计人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会同时考虑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在实现产品功能的前提下,遵循人文规律和法则对产品外观进行改进,即产品必须首先实现其功能,其次还要在视觉上具有美感。具体到一项外观设计的某一特征,大多数情况下均兼具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者会在能够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中选择一种其认为最具美感的设计,而仅由特定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存在。
 
        因此,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包括两种:一种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特征;二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但是该设计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对于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一般而言,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大,反之则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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