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审查指南》对包括图形用户洁面产品外观设计的规定
2014年发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令)》第1项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图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此是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在内的法律文件,第一次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所作的规定。但很显然,按照是产品外观设计的一种,其并没有创设一种新类型的专利权,“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仍然是原有专利权的一种,属于外观设计。并且依附于产品,不能离开产品而存在。其余其他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区别在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即在其外观设计中有“图形用户界面”。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任何“图形用户界面”没有做任何的界定,甚至连解释说明都没有。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对于没有做新的界定,甚至没有作解释说明的用语,其含义则是指现有约定俗称的含义或者广泛认可的含义。而且没有做任何解释说明,意味着该用语属于“公知”的,对于读者理解起来没有困难。
如果您对以上所述还有问题的话,可以免费在线咨询顾问,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当然您也可以到我们公司,或者邀请我们的专业顾问到您公司详谈,我们将会为您提供热情的服务!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