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原告的价值有哪些?(一)

时间: 2022-02-11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A.《专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
       A.《专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报告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原告可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权诉讼,原告可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有权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如果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虽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可与不中止审理。
  
       如果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权是非常重要的。原告只有及时获得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才能使法院对据以起诉的专利权合法性以稳定性产生一定的确信,才能顺利实现其起诉权及胜诉权。换个角度说,也就是如果原告没有应法院要求提交所需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法院很可能就会裁定中止诉讼,暂时搁置原告的诉权。就算不中止诉讼,原告得到的很可能是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另外在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下,诉讼中被告一般都会采取各种方法拖长诉讼构成,使得侵权判决迟迟不能作出。而被告经常使用的一个拖延办法就是对据以起诉的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按照法律规定,只要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无效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申请中止审理的话,法院就应该裁定中止审理。但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原告提交了证明据以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法律要求并且权利稳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话,法院就可以裁定不予中止审理。
  
       因此原告应该应法院要求及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最好在起诉时候就主动提交,以争取主动,并使法官产生或者强化对据以起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权的信心。为此原告应该及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因为获取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特别是当出现所获取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具有可以更正的错误时,进行更正又需时间过程。因此小编强烈建议,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雨绸缪,在外观设计一经公告授权就申请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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