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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成员国间可通过马德里国际组织指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方式。 截至2013年8月份,马德里商标国际组织成员共92个国家,已涵盖世界大部分主要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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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成员国间可通过马德里国际组织指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方式。 截至2013年8月份,马德里商标国际组织成员共92个国家,已涵盖世界大部分主要国家或地区。

一、马德里商标注册的特点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点:

1、省钱:申请人将注册费用通过马德里国际局缴纳至各国,不需通过各国的代理机构完成,注册费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

2、省时:申请人自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即可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审查完成。

 3、省事:申请人可用一份中文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缺点:

1、受理日延后: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需由原属国形式审核,审核时间并无申请日,可能引起抢注。

2、无注册证书:马德里国际注册只下发《国际注册证》及成员国保护通知。

3、申请信息固定:申请人名义地址、商标图样、保护产品必须与原属国注册或申请一致。

4、“中心打击”原则:从国际注册日起五年内,原属国商标的效力将影响马德里国际注册效力。

5、注册范围有限:马德里成员国目前仅92个。

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条件

申请人资格

1. 法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 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基础

1. 国内商标已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国或议定国;国内商标申请已受理或者已公告的,不能指定纯协定国,可以指定同时为协定国和议定国或是纯议定国;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

3. 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文件

1.委托书,申请人盖章并指明委托事项;

2.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地址、指定商品或服务;

3.商标图样;注册商标的拼音或含义。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4.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公告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马德里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商标国际申请必须使用马德里体系的正式工作语言,如英语或法语,以正式的申请书向申请人的原属局提出。

1、中国注册申请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中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由此注册的国际商标相当于该申请人在每个指定国或组织直接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