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是什么?

时间: 2021-02-27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例1: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例1:如果某人撰写了一本有关于美容技术的书籍,另一人阅读之后,在美容院使用这一项技术为顾客进行服务,或者用自己的语言将这本书中涉及的美容技术重新加以描述和说明,其都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因为它仅仅再现了美容技术,而这项技术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例2:在论文中描述对新产品的设计方案,他人未经许可根据论文的描述制造改新产品并应用于工业生产,其并不侵犯论文者的著作权。
 
       如果论文者想要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可以在发表论文之前申请其专利权。
 
       那么为什么对于同一种技术方案,用于专利申请就可能获得对技术方案本身的垄断权,从而使发明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这项技术,而仅在论文或著作权中加以描述就不能呢?
 
       这是因为专利权并不是自发明人完成设计技术方案之时起就自动产生的。


 
       一项设备只有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局才能授予发明人专利权。这种要求确保了这项技术必须是新颖的,能带来技术进步,而且能够运用于产业领域,获得积极的社会效益。
 
       因此国家才能对它进行有期限的保护。而著作权是自作品完成之时就自动产生的,没有经过任何实质性的审查,根本无从保证作品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品所描述的技术可能是别人早已公开使用的或者轻易就能想到的,只是从未付出行动而已。
 
       而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远远长于专利权,允许作者通过著作权来垄断作品中所描述的技术是不公平的,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知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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