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中的“广播组织权”指的是什么?

时间: 2021-03-08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主体: 即广播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依据,其并没有赋予广播组织法律上的意义,而是仅
        —— 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主体:  即“广播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依据,其并没有赋予广播组织法律上的意义,而是仅用了“广播电台”、“电视台”这样的替代概念,实质上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播送内容经过编排后通过广播设备将其广播,使公众能够取得该节目的广播组织,就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
 
        客体:   由于广播组织权属于邻接权的范畴内,其功能是信息传播,广播活动中并未创作出新的作品或者音像制品,其仅仅对一些广播的素材或者信息进行编排和转化为广播信号,不涉及到创作和录制活动,因此其广播的客体应当是广播信号,而非由著作权保护的节目内容,节目内容则完全可以通过著作权得到保护。



        —— 广播组织权的内容都有哪些?
 
      (一)转播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所谓“转播”,根据《罗马公约》的定义,是指一个广播组织同时播放另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一个广播组织将另一个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之后在进行播放并不是“转播”,因为这种播放并非“同时”进行的。
 
      (二)录制、复制权
 
       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录制是指将广播组织播出的节目通过录制而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形成节目的有形复制件。复制则是指对该复制件进行再次复制。
 
       保护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述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表演者与录制者有哪些关系?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播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现场直播权,而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广播组织播放其录像的权利。因此,广播组织在进行现场直播或播放载有表演活动的录像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像制作者的以上权利。
 
       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时,广播组织如果要对现场表演加以现场直播,必须同时获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因为现场直播既是对表演活动的直播,也是对表演作品的广播。如果广播组织播放的录像录制有表演活动,则广播组织应当同时经过录像制作者和被表演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广播组织此时无须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因为表演者对经其许可录制的表演并无广播权。
 
       同时,广播组织也只能行使属于自己的广播组织权,而不能将属于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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