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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指的是对已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第四十四条,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评委依申请的无效宣告理由
1.违反禁止性规定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损害他人在先权益,商评委依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作出的无效宣告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无效宣告所需材料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评审材料目录;
3.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签章的委托书);
5.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商标无效宣告合作流程
1.前期沟通
详细沟通待宣告无效商标的具情况,分析判定无效宣告成功的几率,以及商标无效宣告的周期、所需要的的资料、费用等。
2.签订委托合同
签订委托合同,指导搜集异议答辩商标无效宣告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3.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撰写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完善事实和法律证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确定。
4.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无效宣告文件进行审查,分析,我司对其进行全程跟进,第一时间反馈案件情况。
5.下发无效宣告裁定
经调查核实异议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及已有证据材料后,做出是否无效该商标权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无效申请人和商标权人,我司会及时反馈贵司,并采取相应的后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