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判定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3)

时间: 2021-08-04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国外相关判定方式的发展 作为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领域探索最为积极的国家,美国亦是该领域另一重要的判定模式---创新模式的起源地
       一.国外相关判定方式的发展
 
       作为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领域探索最为积极的国家,美国亦是该领域另一重要的判定模式---创新模式的起源地,即“新颖点测试”标准。该标准确立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4年审理的litton案中。本案的原告指控被告生产的微波炉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CAFC认为:无论二者看上去有多相似,被控侵权产品必须使用了专利产品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新颖点。也就是说,即便法院通过普通观察者的眼光进行了比较,若要判定侵权成立,还必须认定这些相似是由与使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新颖点而造成。
 
       创新模式吸收了“新颖点测试”标准的精髓,有学者总结认为,在该模式下,只要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设计中一般消费者在正常状态下能够看到的装饰性创新内容,即为近似外观设计,构成侵权;反之,即为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外观设计,不构成侵权。
 
       既然是为了弥补混淆模式的不足之处而出现的,创新模式的应用自然有其自身的和理性和优势。
 


      (1)符合外观设计的保护宗旨。
 
      (2)有利于降低侵权判定的模糊性。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和学者都开始致力于判断标准的客观化,而创新模式的应用,无论是对于权利范围的解释,还是具体的侵权对比,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1)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解释的准确化。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不仅规定要“简要说明”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而且规定再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侵权判定过程中的清晰化。在创新模式的引导下,我们很容易建立一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化流程”:根据上述(1)的保护范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设计要点,检验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包含上述设计要点,若缺少外观设计专利中包含的设计要点,则不构成侵权。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类似的案例,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宋文周与王永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指出。
 
       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设计要点所声明的部分,且这些部分与专利照片中表示出的相同或相似,才能认定侵权;相反,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中未包含有设计要点的一部分,或者这些部分与专利照片中表示出的不相同或不相似,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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