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时间: 2021-02-27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客观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到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
       一、客观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因为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到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再由作者“创作”出来,因此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二、事实与时事新闻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时事新闻”得解释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单纯的事实消息之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原因在于它仅仅以简单的语言描述了事实。该文字表达无法反应撰写者的个性、满足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作品。

       但是如果新闻报道加入了以文艺手法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成分就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反映新闻事件的照片通常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属于不属于“时事新闻”。而属于摄影作品。


 
       三、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对事实所进行的选择或编排如果没有体现出任何独创性,汇编的结果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1.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样,从权利产生的历史和对权力观念上看都不是所谓的“自然法上的权利”,而是一种纯粹的法定权利。

       2. 事实本身以及对事实进行无独创性的搜集与编排并不能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这种劳动不能获得任何法律保护。事实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近年来出现的数据库保护立法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对在搜集和编排方面付出的努力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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