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定方法(二)

时间: 2022-03-31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一.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一)用于现有设计抗辩的现有设计必须符合的时间条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2条规定
一.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一)用于现有设计抗辩的现有设计必须符合的时间条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二)》第22条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据此,要判定被告提出的证据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必须首先确定界定“现有设计”所适用的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而确定所适用的专利法要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准。
 
小编认为按照现行法律,申请日(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当天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抗辩的现有设计,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才属于所述现有设计,才能用于现有设计抗辩。
 
(二)用于现有设计抗辩的现有设计一定是属于“为公众所知”的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4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只有在申请日(有优先权日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是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就属于在国内外能够为公众所知,就属于所述现有设计。
 
(三)只有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现有设计抗辩才成立
 

对于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理解和应用起来应该没有什么困难,但对于与被诉侵权设计无实质性差异,理解和应用都是非常难的。
 
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必须是一件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慈宁宫差异。这一点非常重要。即一张独立存在的照片、图片,一间独立的产品或者是属于针对同一件产品的几个视图或者照片。不能将不属于同一件产品的照片或者视图结合起来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用以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现有设计抗辩成立的现有设计一定是与被诉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四)被诉侵权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只有当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进行了举证时,法院才有责任对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如果被告没有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或者虽然提出了现有设计,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法院不应主动对被诉侵权设计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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