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先用权?

时间: 2016-10-21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专利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有人制造了与所申请的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使用了与所申请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上述行为人仍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权利。享有先用权的人被称为“先用权人”。国际上一般把“先用权”视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度。但是,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来说,首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不一定是首先作出该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首先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在某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可能已经有他人研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或者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知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开始实施该发明创造,或者已经为实施该发明创造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就此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凭借其专利权制止上述行为人继续进行实施行为,则有失公平。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先用权人获知或者掌握同样的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开发研究出其实施的或者准备予以实施的发明创造,只不过没有提出专利申请或者没有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因而没有获得专利权。二是先用权人通过某种合法途径获知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进而予以实施或者为实施做好了准备。
 
       我国专利实行先申请制度隐含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公众有权自由实施申请日之前的任何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但是,只有先用的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知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其实施该发明创造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享受先用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款也明确规定了,“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先有权的实质仅仅是一种对侵犯专利权指控的抗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如果被起诉侵权人实施的发明创造是通过非法途径获知的,则不能进行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的效力在于允许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与专利申请人相同的发明创造。对于在申请日之前仅仅为实施作好必要准备的行为来说,就是不得超出原来准备好的实施规模。对于在申请日之前已经予以实施的行为来说,即不得超出申请日之前已经进行的实际规模或者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的已有设备所能达到的实施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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