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时间: 2016-10-22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所以,专利制度需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以期达到的社会效果。专利法始终体现并要求达到上述两方面的调和与平衡。所以,当您被控专利侵权时,可以根据《专利法》 《专利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自己辩解,抗辩其侵权指控。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的一方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种:
 
一、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未落入原告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换而言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均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所谓“本质区别”,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或者采用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相同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个人非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单位未经许可制造、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则不能以“非经营目的”进行侵权抗辩,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无限制的,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公众实施应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权利。我国专利实行先申请制度隐含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公众有权自由实施申请日之前的任何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所以,被控侵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为由,进行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所谓“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抗辩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同,则抗辩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证据既可以是已经失效的专利文献,在中国没有专利权的外国专利文献,已经在图书、杂志上刊登过的学术论文,也可以是从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中直接可以获得的技术内容等。但是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切忌使用他人有效的专利文献。主张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必须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至于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则不予考虑,同时主张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必须只能使用一个技术方案,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不能成为认定自由公知技术的依据。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
 
       被诉侵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通常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有:(一)不符合专利的定义;(二)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的规定;(三)公开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四)权利要求书的界定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五)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六)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过规定的范围,即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七)重复授权,即专利权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且都获得授权;(八)不符合保密专利的申请;(九)依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十)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十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众利益等。
 
       专利权无效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抗辩措施,且能够最为彻底地解决被控侵权的问题,但是宣告专利权无效需要投入相当多的人力物力,且在法律程序上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比如,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方主张原告方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可能成立,对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来讲,一般会终止审理,等待专利无效案件的结果。而专利无效抗辩的最关键因素就是证据,需要证明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而一般应该以公开发表的证据为主,公开发表可以是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图书、期刊、报纸等,也可以是非正规的公开出版物,如技术手册、数据手册等。但是无论何种出版物都必须具有明确的出版时间,否则没有证明效力。已经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论是否合法,一般都可以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法公开的技术秘密在专利法上也属于公开的技术。
 
四、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抗辩是指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抗辩人独立开发研究出其实施的或者准备予以实施的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通过合法手段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事实上对于先用权抗辩的要求则是相对更为苛刻,先用权首先需要被告方证明自己已经做好了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必要准备,这种准备一般是被告方单方的准备行为,很难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因此,建议未申请专利的企业在准备生产某种产品时需要将产品的结构、外观等技术数据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开或者采取公证措施,以保留己方已经开始准备生产销售的证据。
 
五、合法来源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销售者。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行为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停止侵害等。
 
六、法定不侵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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