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馆藏作品是指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馆藏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复制的条件只能是馆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九)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是指不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
(十)对室外艺术品以平面形式进行利用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本款的使用条件是:必须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触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发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已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但条件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语文字作品,且翻译的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关怀与扶持残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将已发表的作品变换为盲文读物出版,不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对于原作品著作权人所在地、盲文读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综上所述,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也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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