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消灭(三)

时间: 2021-04-13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撤销 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后,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或显著性退化而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会失去识别来源的作用。 但

撤销
 

       商标在获得注册之后,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或显著性退化而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会失去识别来源的作用。但他人无法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此时商标法允许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我国为了维护商标管理秩序,还规定了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对于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注册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无效”与“撤销”针对的情形不同。对前者而言,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就存在了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本来就不应当获得注册。而对后者而言,商标注册是没有问题的,但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商标法规定或显著性退化的情况。
 
      (一)连续3年不使用
 
       商标注册之后如果不使用的话,就不可能在商标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关系,同时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显著性是一个标志构成商标的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标志对某一类商品最初最初具有显著性并未被注册为此类商品的商标,但经过使用逐渐成为了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会丧失识别来源的功能,即发生显著性的退化。既然此时商标已无法发挥它的识别功能,就没有必要再维持注册商标专用权了。否则会影响他人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商标法》第49条第2款对此规定:注册商标或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以其他违反法律的方式使用
 
      《商标法》第49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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